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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