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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