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