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六十二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法律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