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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