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