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