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举行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举行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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