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政府。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