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