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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