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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