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