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