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