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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