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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