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