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