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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