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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