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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