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