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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