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