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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