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