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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