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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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