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