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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