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1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300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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