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