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五章 厂长(经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五章 厂长(经理) 第三十一条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