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五章 厂长(经理)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五章 厂长(经理) 第三十二条 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招聘产生。选举和招聘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
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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