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及名称,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及名称,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