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五章 厂长(经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五章 厂长(经理) 第三十三条 厂长(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懂得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爱集体、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懂得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善于经营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爱集体、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民主作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