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集体企业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上级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集体企业上级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集体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条件和程序规定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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