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扰乱集体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者无法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