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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