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健康促进工作体系,组织实施健康促进的规划和行动,推进全民健身,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将公民主要健康指标改善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共同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