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