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七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