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 第五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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