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四章 医疗卫生人员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体现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精神卫生工作以及其他在特殊岗位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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