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