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配合,提高医疗卫生资源使用效率和保障水平。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