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