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五章 药品供应保障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五章 药品供应保障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医药储备,用于保障重大灾情、疫情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应急需要。 法律 发布日期:201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