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境外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与境内学校、医院、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研究机构或者学术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前款规定的境外学校、医院、机构和组织在中国境内的活动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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