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