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三章 活动规范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第三章 活动规范 第十八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开展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